關於時常被新聞「炎上」的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犯罪責任能力),大家又真的了解多少呢?
從16年前的立法理由就「抄」錯外國的月亮,一路錯了16年的精神鑑定實務與司法判斷分工,要何時才能矯正回來?
「實際上的司法精神鑑定也包含鑑定被告在行為時的辨識與控制能力狀況,因為不論是生物層次還是心理層次,都涉及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的還原,兩者牽涉事實重建(還原)部分難以切割。
事實上,生物層次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也不是醫學病名,而是疾病所產生的現象,也是規範的定義,規範的對應部分依然存有司法的任務。
也就是說,精神鑑定針對的是重建(還原)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以及辨識與控制能力的事實面(在生物和心理層次都有事實面的還原問題),而司法則是要就鑑定出來的事實面進行規範面的判斷。」
「德國行之有年的責任能力精神鑑定通常包含兩個層次:
1. (生物層面)精神疾病診斷與障礙判斷
2. (心理層面)疾病對於辨識與控制能力的影響與影響程度
也就是說,不管是生物層面或心理層面,確實都有事實面的判斷,當然也是要送鑑定。
但在影響程度的規範面(例如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是「顯著減低」)、判定鑑定程序是否有瑕疵、結果是否可採、二次甚至三次鑑定的信度與效度等,都是司法最終決定。
此外,第2個層次在精神醫學與心理學專家之間也可能有衝突,有認為第2個層次應該交給心理學專家處理。但這是要交給哪個領域專家鑑定的問題,而不是如同台灣立法理由說的只能由法官來自說自話。」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期新店區爆發一起震驚社會的隨機殺人案,檢方因故控告殺人罪,然而兇嫌的辯護律師現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為由,主張罪名僅為傷害致死,並可望減刑甚至免罰。這起案件不禁讓人思考「精神病患犯案可免刑」的合宜性,巴毛律師也提及去年一起類似的隨機傷人案,被告婦人無故刺傷不認識的護理師,最終卻因犯當下意識不清、精神解...
精神障礙 判定 在 獨立評論在天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裝瘋躲刑責】犯罪真的只要裝病就沒事嗎?該如何判別裝病與否?最重要的是,如何防範類似事件再發生?
香港法醫精神科醫師 #何美怡 表示:「身為法醫精神科醫師,我認為裝病是不可能的。」
台灣近年有許多精神疾病犯罪的案子受到高度關注,引發大眾討論,像 #內湖小燈泡案、#嘉義鐵路殺警案 等。由於台灣近年精神病患犯罪的手法兇殘,引發社會集體憤怒,法官、鑒定人員也備受責難。但這種現象在香港很少發生,「我想或許是兩地法律制度不同。在香港,只要犯了罪,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都有罪責,必須入獄,差別只在服刑場域的不同。」
在香港,若由法醫精神科判定為精神病患,會進入專門讓精神病患入獄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邊服刑邊進行治療;但根據台灣《#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台灣的精神病患犯罪,是有可能被判無罪的,也因如此,引發大眾的責難與疑問:「#是不是裝病就可以逃過刑責?」
#法醫精神科醫師 有非常多判定犯罪者是否罹病的方法,《#誰是受害者》一書,也分別選錄10個個案,探討精神病犯罪的各種面向。大多數個案在罪行發生前即有徵兆可循⋯⋯
🛎預防悲劇發生,比一切都重要:https://bit.ly/3rop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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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 判定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比判決更重要的事:預防下一齣悲劇
王昱培/前監獄教誨人員(高雄市)
鐵路殺警案凶嫌一審原判無罪,日前二審逆轉改判十七年,網友紛喊:「正義和公平回來了!」筆者陋見,重刑判決並不代表正義實現,事實上,本案凸顯的結構性問題若不改善,悲劇只會一再發生。
一、司法精神鑑定制度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審判決主要根據是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鑑定報告,該報告認定凶嫌行凶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故判決無罪;而二審改判原因,是採納成大醫院認定凶嫌「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明顯降低」的鑑定報告,故改判十七年重刑,兩鑑定報告雖都認定凶嫌具精神障礙,但對凶嫌違法辨識能力見解差異甚大,雖然鑑定意見無法拘束法官,判決結果仍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但法官不具醫學訓練,採納鑑定報告標準何在?
同樣犯行,出現無罪與重刑兩迥異判決,如果個案判定標準浮動如此巨大,勢必影響民眾對司法信賴,前述種種,反映我國的司法精神鑑定制度需建立具可信度及一致性的嚴謹標準,方能取信於民,相關單位應即刻就此著手改革。
二、重刑化的應報思想彌漫社會:本案發生後,要求「殺人判死」「重刑才能遏止犯罪」的訴求成輿論主流,一審無罪判決出爐後,質疑正義已死、精神病殺人就無罪聲浪更甚囂塵上;二審改重判後,網民才表示正義來臨,顯見社會普谝認為重刑才能懲治犯罪,實現正義。然而實證研究顯示嚴刑峻罰無法有效降低再犯,與監禁相比,協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才能真正防止其重蹈覆轍。
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名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精障犯罪人要的是適當處遇和治療,而非監禁與汙名,當務之急應是盡速完善社會安全網,以接起類似本案凶嫌般的社政體系「漏網之魚」,才能避免犯罪慘劇一再發生。
三、特殊危險性質公務員的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亟待加強:本案凸顯警察執勤時隨時面對未知的犯罪風險,因此除完善裝備及補足人力外,加強其犯罪情境應對訓練,亦屬刻不容緩的要務。除警察外,只要是會面對犯罪人或潛在犯罪者的工作,如監所內戒護人犯的矯正人員,都應強化相關的訓練,惟有先確保人員安全,才能保護社會安全。
悲劇既已發生,太多情緒與謾罵都無濟於事,與其糾結於判決結果,筆者更希望這事件能讓社會思考,如何改善結構性問題,並促成相關部門著手改善,才能預防下一位加害人與被害人產生。
精神障礙 判定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近期新店區爆發一起震驚社會的隨機殺人案,檢方因故控告殺人罪,然而兇嫌的辯護律師現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為由,主張罪名僅為傷害致死,並可望減刑甚至免罰。這起案件不禁讓人思考「精神病患犯案可免刑」的合宜性,巴毛律師也提及去年一起類似的隨機傷人案,被告婦人無故刺傷不認識的護理師,最終卻因犯當下意識不清、精神解離等因素,由法院判定無罪並處以監護管束。相關法律刑法第19條中的精神疾病是如何界定?律師分析判決關鍵竟是這一點!
影片授權:巴毛律師法律晚自習 (https://bit.ly/2vwiS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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